主 旨:公告廢止編號 AJ05968634、AJ05969028、AJ05975913、AJ10440016、AJ1
0442696、AJ10442728、AJ10443684、AJ10444650、AJ10456527、AJ10456
693、AJ10457197、AJ10457933 計 12 張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合格標
示。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2 項及第 123 條第 4 款。
二、消防法第 15 條。
三、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5 條。
公告事項:一、經查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後附加於液化石油氣容器 16 公斤
裝 4 支(容器號碼 244982、43290、250513、705355)、20 公斤
裝 8 支(容器號碼 24823、155850、711906、216972、155579、81
6774、517731、2100)之定期檢驗合格標示計 12 張(編號 AJ05968
634、AJ05969028、AJ05975913、AJ10440016、AJ10442696、AJ10442
728、AJ10443684、AJ10444650、AJ10456527、AJ10456693、AJ10457
197 、AJ10457933),因該等容器有改造(變造)之情形,前揭標示
應予廢止。
二、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刊登行政院公報或揭示之次日起 30 日內
,繕具訴願書逕送本部(臺北縣新店市北新路三段 200 號 8 樓)
,並由本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