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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內授消字第 097082122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41 期 8312-831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旨:
公告辦理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技術士複訓之受委託機構、訓練課程
與時數、費用等委託事項
主  旨:公告本部委託辦理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技術士複訓之專業機構名稱
          、訓練課程與時數、委託事項及技術士參加訓練應負擔之訓練費用等事項
          。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二、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3  項及第 12 條。
公告事項:一、本部委託下列 5  個專業機構辦理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技術士
              複訓,委託期限自中華民國 97 年 3  月 7  日(簽約日)起至中華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止:
          (一)國立草屯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地址:南投縣草屯鎮敦煌路 3  段
                188 號,聯絡電話:049-2333216)
          (二)財團法人台灣燃氣器具研發中心(地址:臺北縣林口鄉忠孝路 658
                號 1  樓,聯絡電話:02-26093229)
          (三)彰化縣液化氣體燃料商業同業公會(地址:彰化市城中北街 11 號
                ,聯絡電話:04-7579465)
          (四)中華民國勞動災害防止協會(地址:臺北縣三重市重新路 4  段
                98  號 4  樓,聯絡電話:02-29749588 轉 72)
          (五)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地址:高雄市小港區大業南路
                58  號,聯絡電話:07-8714256  轉 141)
          二、有關訓練課程及時數規定如下:
          (一)燃氣熱水器承裝業管理及安裝標準相關法規介紹:2 小時。
          (二)燃氣熱水器安裝問題研析與災例介紹:2 小時。
          (三)燃氣熱水器安裝要領及相關安全規定:2 小時。
          (四)結訓測驗:1 小時。
          三、訓練費用:技術士參加訓練應負擔之訓練費用,每人每期在新臺幣
              1,340 元以下。
          四、前開各專業機構每年至少開設一班,有關訓練日期、場所、報名方法
              等事宜,請逕洽各該專業機構。
          五、對本公告有疑問者,請洽本部消防署(電話:02-81959119 ,地址:
              臺北縣新店市北新路 3  段 200  號 8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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