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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內授消字第 104042867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內政部消防署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8、30 條
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 第 7 條
旨:
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有全國適用之特性,地方政府尚不得就消防機關
講習訓練之複訓年限及時數各自規定,而應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
規定辦理
主    旨:貴局函詢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是否與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修正條
          文牴觸或競合之疑義 1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 104  年 7  月 30 日院臺內辦字第 1040041180 號交辦
              案件通知單辦理暨復本部消防署案陳貴局 104  年 7  月 31 日新北
              消預字第 1041400215 號函。
          二、按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1 款第 2  目規定:「直轄市自
              治事項關於公共安全事項如下:(二)直轄市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同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
              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查防火管理
              人訓練合格證書有全國適用之特性,其複訓年限及時數並非得由地方
              因地制宜各自規定,且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修正係考量消防機關
              每半年協助指導場所實施防火管理,防火管理制度之落實在於平時執
              行而非長時間之課堂授課,在不影響防火管理制度推動及降低場所消
              防安全之下減輕防火管理人受訓負擔,爰請修正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
              條例相關規定,修正完成前則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辦理。
正    本: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副    本:行政院、本部消防署(秘書室【法制科】、火災預防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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