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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內授消字第 099018365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36、75 條
消防法 第 7 條
旨:
消防專技人員包括有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等 6  類,應可依據消防法
規定為工作內容及遵循執業相關規定,並為落實業務之執行符合規定,地
方消防機關應可依同法為審查、查驗或複查之監督與管理
          院轉知所屬確實遵守消防相關法規之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行政院秘書處 99 年 9  月 3  日院臺內字第 0990050115 號函交
              下貴會 99 年 8  月 30 日消師士協字第 099083001  號函。
          二、「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
              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
              士為之。前項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於消防設備
              師或消防設備士未達定量人數前,得由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或技術士暫行為之;…」消防法第 7  條業明定消防專技人員之執業
              範圍,查現有消防專技人員類別計有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暫行
              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人員及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
              修人員等,得從事上開條文之工作並遵守執業之相關規定,而地方消
              防機關依消防法相關規定,就其執業範圍予以審查、查驗或複查之監
              督與管理,以落實消防專技人員執行法定相關業務之制度。
          三、另貴會來函陳稱某些機關採購招標文件所訂廠商之資格有所不符者,
              此係涉及採購案件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有關廠商資格之爭議
              ,宜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同法第 10 條第 2  款答覆貴會。或
              請貴會就個案依同法第 75 條向招標機關規定提出異議。併予敘明。
正    本:中華民國消○○備師(士)協會
副    本: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消防署(火災預防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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