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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內授消字第 096082559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206 期 32597-3260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8 條
消防法 第 7 條
旨:
公告辦理消防專門技術人員講習之專業機構評選事宜

主  旨:公告消防專門技術人員講習專業機構評選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38  條、消防法第 7  條與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
          辦法第 11 條。 
公告事項:一、有關評選目的、委託期間、參加評選資格、參加評選應備文件、評選
              方式等規定詳如附件「內政部消防專門技術人員講習機構評選須知」
              。 
          二、收件截止日期:參選者應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0 日下午 5  時 30 
              分前將參加評選應備文件,寄達(以郵戳為憑)或送達本部消防署,
              逾期恕不受理亦不接受補件。 
          三、收件地址:台北縣新店市北新路 3  段 200  號 8  樓內政部消防署
              收,信封上請註明「參加消防專門技術人員講習機構評選」等字樣。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疑義,請於本公告揭示之日起 7  日內電洽本部消
              防署火災預防組陳俊青科員(電話:02-81959223 )。

附    件:內政部消防專門技術人員講習機構評選須知
          一、目的: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甄選消防專門技術人員講習機構,
              妥適運用民間資源協助辦理消防專門技術人員講習相關工作,以期提
              昇消防專技人員之專業素養並加強其設計、監造、裝置、檢修之專業
              技能,特辦理本次評選。 
          二、委託期間:自契約簽訂日起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如因相關法令
              規定修正或本部決定不須再辦理講習時,本部得立即終止委託,受託
              機構不得請求任何賠償。 
          三、參加評選資格:參加評選者(以下簡稱參選者)應為依法設立之法人
              、團體或學校。 
          四、參加評選應備文件: 
          (一)資格文件:應檢附依法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消防專門技術人員講習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應以 A4 版面、
                中文書寫、編以流水號頁碼,並應包括下列事項: 
                1.計畫緣起:即計畫產生之原因或背景,例如:政策或法令依據、
                  問題狀況或發展需求等。
                2.計畫目標:即計畫所要完成之工作,請分點具體敘述之。
                3.教材規劃:須列明各項課程所採教材,並將教材內容列為附件以
                  供參酌(講習課程及時數應依下表之規定)。
                  ┌──┬────┬───┬───┬─────┬────┐
                  │課程│新修消防│消防審│消防檢│消防新設備│綜合座談│
                  │    │安全法規│勘(查│修實務│及新技術  │        │
                  │    │        │)作業│      │          │        │
                  ├──┼────┼───┼───┼─────┼────┤
                  │時數│3       │2     │4     │3         │2       │
                  └──┴────┴───┴───┴─────┴────┘
                4.計畫預期效益:請列述預定完成之具體成果。
                5.訓練場地:應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如為租用者,另應檢附
                  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權人之書面同意文件)及其平面圖。
                6.教學設施:應詳列所規劃使用之各項教學設備及其數量。
                7.授課師資、行政人力配置及其學經歷:所列人員之學經歷應與事
                  實相符。
                8.經費需求:說明收費基準及計算方式。
                9.承接類似案件之實績:應詳列承辦消防專門技術人員或其他類似
                  之相關講習訓練之經驗,並檢附其證明文件。
          五、評選方式: 
          (一)參選者應提出六份計畫書參與評選。參選之應徵資格及計畫書內容
                ,如不符本須知者,不予評選。
          (二)參選者經本部審查符合參加評選資格後,由本部延聘學者、專家及
                相關業務人員組成評選委員會,並由參選者依公開抽籤之順序進行
                簡報(簡報內容以計畫書內容為範圍,簡報時間 20 分鐘及答詢時
                間 10 分鐘,簡報所需設備由參選者自行準備)。 
          (三)本案採序位法評比,由各評選委員依評選項目(參考評選標準表)
                對各參選者進行評比並排定不同序位,序位合計數最低者,且經評
                選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取得優勝。序位合計數有兩家以上相同時,
                再以取得各評選委員評選標準表權重最重項目序位加總合計數最低
                者為優先,如再相同則以抽籤決定之。 
          (四)評選為序位第一者,如有提列不實資料或將計畫移轉委託他人辦理
                之情事,經查明屬實者,撤銷其優勝資格,並依序由次優者遞補。 
          六、收件截止日期:參選者應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0 日下午 5  時 30 
              分前將參加評選應備文件一式六份,寄達(以郵戳為憑)或送達本部
              消防署,逾期恕不受理亦不接受補件。 
          七、收件地址:台北縣新店市北新路 3  段 200  號 8  樓內政部消防署
              收,信封上請註明「參加消防專門技術人員講習機構評選」等字樣。 
          八、評選委員會評選會議時間:另行通知。
相關圖表:附件一內政部消防專門技術人員講習機構評選作業委員評選標準表.PDF
     附件二內政部消防專門技術人員講習機構評選作業評審委員序位評比結果一覽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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