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消防專門技術人員講習專業機構評選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38 條、消防法第 7 條與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
辦法第 11 條。
公告事項:一、有關評選目的、委託期間、參加評選資格、參加評選應備文件、評選
方式等規定詳如附件「內政部消防專門技術人員講習機構評選須知」
。
二、收件截止日期:參選者應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0 日下午 5 時 30
分前將參加評選應備文件,寄達(以郵戳為憑)或送達本部消防署,
逾期恕不受理亦不接受補件。
三、收件地址:台北縣新店市北新路 3 段 200 號 8 樓內政部消防署
收,信封上請註明「參加消防專門技術人員講習機構評選」等字樣。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疑義,請於本公告揭示之日起 7 日內電洽本部消
防署火災預防組陳俊青科員(電話:02-81959223 )。
附 件:內政部消防專門技術人員講習機構評選須知
一、目的: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甄選消防專門技術人員講習機構,
妥適運用民間資源協助辦理消防專門技術人員講習相關工作,以期提
昇消防專技人員之專業素養並加強其設計、監造、裝置、檢修之專業
技能,特辦理本次評選。
二、委託期間:自契約簽訂日起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如因相關法令
規定修正或本部決定不須再辦理講習時,本部得立即終止委託,受託
機構不得請求任何賠償。
三、參加評選資格:參加評選者(以下簡稱參選者)應為依法設立之法人
、團體或學校。
四、參加評選應備文件:
(一)資格文件:應檢附依法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消防專門技術人員講習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應以 A4 版面、
中文書寫、編以流水號頁碼,並應包括下列事項:
1.計畫緣起:即計畫產生之原因或背景,例如:政策或法令依據、
問題狀況或發展需求等。
2.計畫目標:即計畫所要完成之工作,請分點具體敘述之。
3.教材規劃:須列明各項課程所採教材,並將教材內容列為附件以
供參酌(講習課程及時數應依下表之規定)。
┌──┬────┬───┬───┬─────┬────┐
│課程│新修消防│消防審│消防檢│消防新設備│綜合座談│
│ │安全法規│勘(查│修實務│及新技術 │ │
│ │ │)作業│ │ │ │
├──┼────┼───┼───┼─────┼────┤
│時數│3 │2 │4 │3 │2 │
└──┴────┴───┴───┴─────┴────┘
4.計畫預期效益:請列述預定完成之具體成果。
5.訓練場地:應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如為租用者,另應檢附
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權人之書面同意文件)及其平面圖。
6.教學設施:應詳列所規劃使用之各項教學設備及其數量。
7.授課師資、行政人力配置及其學經歷:所列人員之學經歷應與事
實相符。
8.經費需求:說明收費基準及計算方式。
9.承接類似案件之實績:應詳列承辦消防專門技術人員或其他類似
之相關講習訓練之經驗,並檢附其證明文件。
五、評選方式:
(一)參選者應提出六份計畫書參與評選。參選之應徵資格及計畫書內容
,如不符本須知者,不予評選。
(二)參選者經本部審查符合參加評選資格後,由本部延聘學者、專家及
相關業務人員組成評選委員會,並由參選者依公開抽籤之順序進行
簡報(簡報內容以計畫書內容為範圍,簡報時間 20 分鐘及答詢時
間 10 分鐘,簡報所需設備由參選者自行準備)。
(三)本案採序位法評比,由各評選委員依評選項目(參考評選標準表)
對各參選者進行評比並排定不同序位,序位合計數最低者,且經評
選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取得優勝。序位合計數有兩家以上相同時,
再以取得各評選委員評選標準表權重最重項目序位加總合計數最低
者為優先,如再相同則以抽籤決定之。
(四)評選為序位第一者,如有提列不實資料或將計畫移轉委託他人辦理
之情事,經查明屬實者,撤銷其優勝資格,並依序由次優者遞補。
六、收件截止日期:參選者應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0 日下午 5 時 30
分前將參加評選應備文件一式六份,寄達(以郵戳為憑)或送達本部
消防署,逾期恕不受理亦不接受補件。
七、收件地址:台北縣新店市北新路 3 段 200 號 8 樓內政部消防署
收,信封上請註明「參加消防專門技術人員講習機構評選」等字樣。
八、評選委員會評選會議時間: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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