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4 卷 151 期 36547 頁
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26 條第 1 項、第 43 條及租賃住 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第 26 條等規定,公告辦理 107 年度及 108 年度上半年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訓練及測驗作業之受託機構
主 旨:本部行政委託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 107 年度及 108 年度上半年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訓練及測驗作業,委託期 間自 107 年 8 月 1 日起至 108 年 6 月 30 日止。 依 據:一、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26 條第 1 項、第 43 條及租 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第 26 條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26 條第 1 項、第 43 條及租 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第 26 條規定:「經參加全國聯 合會舉辦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訓練並測驗合格者,應於取得合格證 明之日起 1 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構)、團體、學 校登錄及領有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始得充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 」、「全國聯合會成立前,其應辦理之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機關(構)、團體或學校辦理之。」「全國聯合會成立前,經中央主 管機關指定辦理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業務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 ,準用本辦法關於全國聯合會之規定。」。 二、本部爰依前揭規定,自 107 年 8 月 1 日起至 108 年 6 月 3 0 日止,委託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 107 年度及 108 年度上半年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訓練及測驗作業 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