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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內授中辦地字第 103665174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155 期 30685 頁
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地政法令月報 第 1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110、6 條
平均地權條例 第 60-2 條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86 條
旨:
核釋辦理市地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公告後,若更正分配結果,所產生之差
額地價請求權行使之發生起算時點為何之疑義

全文內容:有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辦理市地重劃區土地分配
          結果公告後,如有變更或更正分配結果,是否應重新辦理公告,及產生之
          差額地價請求權行使之發生起算時點如下: 
          一、市地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異議經主管機關
              調處、裁決之結果,應為對特定當事人之個別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
              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自書面通知送達起,發生效力;土地所有權人如
              認為該調處、裁決之結果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仍得
              於救濟期間內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保障其權益,故無須重新辦理
              公告。 
          二、市地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間無異議者,其差額地價應繳、應領
              之公法上請求權可行使之時點應自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時起算;土
              地分配結果公告期間提出異議者,經調處或裁決結果仍維持原公告結
              果或變更原公告結果之行政處分,經書面通知送達相關土地所有權人
              後,土地所有權人如逾救濟期間未提起訴願等行政救濟時,其土地分
              配結果確定,差額地價應繳、應領之公法上請求權可行使之時點應自
              調處或裁決結果確定時起算;如當事人提起訴願等行政救濟時,差額
              地價應繳、應領之公法上請求權可行使之時點應自訴願或行政訴訟判
              決確定時起算。 
          三、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完成土地登記後,因土地分配作業上之錯誤或
              地籍圖、登記簿與實地現況不符等因素重新調整分配而辦理更正原土
              地分配結果者,其原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產生之行政處分,應予以撤銷
              ,重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將正確之土地分配
              結果公告三十日,並通知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得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
              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其更正
              後之土地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差額地價應繳、應領之公法上
              請求權可行使之時點應自土地分配結果重新公告確定時起算;如經提
              起異議者,公法上請求權可行使之時點,則依第一點、第二點辦理。
              倘市地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完成土地登記後,如有抄錄、誤繕
              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且不涉及原土地分配結果者,依行政程序法第
              一百零一條規定更正即可,無須撤銷原公告確定之土地分配結果及重
              新辦理公告。 
          四、依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
              遇。雖有土地所有權人於分配結果公告期間提出異議、或有錯誤予以
              撤銷,致重劃區部分土地分配之效力,需經行政救濟或重新處分方告
              確定。因相關救濟程序之目的,在於確保分配處分之適法性,尚難認
              為因而發生對「抵扣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基礎」為差別待遇之正當理
              由,故有關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六條規定,計算市地重劃公
              共用地負擔費用部分,仍應以該重劃區原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時之
              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對區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方屬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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