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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內授中辦地字第 097072276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97 年 3 月份地政法令月報 第 1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5 條
旨:
公告縣(市)政府受理墾農申請發還土地期間,請墾農於受理申請期間內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主    旨:公告縣(市)政府受理墾農申請發還土地期間。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5 條及「原墾農民訴求還我土地實施計畫」。
公告事項:一、公告期間:自民國 97 年 3  月 26 日起至 97 年 4  月 25 日止計
              三十日。
          二、受理申請期間:自民國 97 年 3  月 26 日起至 97 年 6  月 25 日
              止計三個月。
          三、請墾農於受理申請期間內檢具足資證明墾地權屬證明文件,向土地所
              在地之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四、張貼地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轄區鄉(鎮、市、區)公所、
              地政事務所、本部中部辦公室(廉明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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