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 年 3 月份地政法令月報 第 13 頁
公告縣(市)政府受理墾農申請發還土地期間,請墾農於受理申請期間內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主 旨:公告縣(市)政府受理墾農申請發還土地期間。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5 條及「原墾農民訴求還我土地實施計畫」。 公告事項:一、公告期間:自民國 97 年 3 月 26 日起至 97 年 4 月 25 日止計 三十日。 二、受理申請期間:自民國 97 年 3 月 26 日起至 97 年 6 月 25 日 止計三個月。 三、請墾農於受理申請期間內檢具足資證明墾地權屬證明文件,向土地所 在地之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四、張貼地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轄區鄉(鎮、市、區)公所、 地政事務所、本部中部辦公室(廉明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