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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內授中辦地字第 095005165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95 年 10 月份地政法令月報第 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 條
土地法 第 43 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4、7 條
旨:
土地已辦竣預為抵押權登記者,須有偽造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因疏失
發生錯誤等情形,報經地方政府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方得塗銷,或經法院
判決塗銷確定後為塗銷登記
主    旨:有關已辦竣預為抵押權登記,得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44  條規定辦理塗
          銷登記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復貴處 95 年 9  月 13 日北市地一字第 09532484700  號函。
          二、按「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第三人取得該
              土地權利之新登記前,登記機關得於報經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
              查明核准後塗銷之:一、登記證明文件經該主管機關認定係屬偽造。
              二;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之登記。前項事實於塗銷登記前,應
              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為 90 年 9  月 14 日修正土
              地登記規則第 144  條所明定。上開條文修正意旨,乃違法之行政處
              分除係無效或瑕疵已補正者外,其餘均屬得撤銷,基於依法行政原則
              ,並兼顧信賴保護原則,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及第 119  條規定
              ,登記機關自得於第三人取得該土地權利之新登記前,依職權撤銷原
              准予登記之處分,爰配合修正部分文字,增列第 1  款、第 2  款規
              定。次查土地法第 43 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 7  條規定:「依本法所
              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及「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本規則另
              有規定外,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準
              此,本案是否適用土地登記規則第 144  條規定,案關事實審認,請
              參依上開規定查明自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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