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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內授中社字第 096000797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5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老人福利機構法令解釋彙編(99年8月16日版)第 28-29 頁
相關法條 老人福利法 第 18、34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0 條
旨:
地方政府申請籌設老人文康活動中心疑義

主    旨:貴府函請釋示有關貴縣大埔鄉公所申請籌設「長青文康活動中心」相關疑
          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按本部修正老人福利法時,鑑於現行大多數老人文康活動中心閒置未
              能發揮其文康休閒功能,或僅提供部分空間作為居家服務支援中心及
              日間照顧之用,考量其所提供之服務內容於老人福利法修正公布後皆
              可併入同法第 18 條社區式服務項目中,爰刪除文康機構類別。是以
              ,依 96 年 1  月 31 日修正公布之老人福利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
              定:「主管機關應依老人需要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下列老人福利
              機構:一、長期照顧機構。二、安養機構。三、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文康機構已非屬上開老人福利機構類別。
          二、另依地方制度法第 20 條第 3  款第 1  目規定,社會福利事項亦屬
              鄉(鎮、市)自治範疇,鄉(鎮、市)可自主辦理,是以,本案請釋
              事項,文康機構非屬老人福利法所定老人福利機構類別,請貴府依地
              方制度法規定本權責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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