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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內授中社字第 0940720014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3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1 卷 59 期 7003-7014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4 條
人民團體法 第 1 條
合作社法 第 1 條
旨:
修正「內政部合作事業補助作業要點」
全文內容:修正「內政部合作事業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內政部合作事業補助作業要點」。

附    件:內政部合作事業補助作業要點
          一、目的:為輔導合作社、合作事業團體健全組織,增進經營績效,以發
              揮服務功能,促進合作事業健全發展。
          二、補助對象:
           (一) 合作社。
           (二) 合作事業團體。
          三、補助原則:配合預算總數,每年度以補助各直轄市、縣 (市) 所轄合
              作社、合作事業團體單位總數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四、補助要件:
           (一) 合作社應具備下列各要件:
                1.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者。
                2.依合作社法及合作社章程之規定選任理事、監事,並定期改選者
                  。
                3.依規定召開各項法定會議,並向主管機關報送各項會議紀錄有案
                  者。
                4.財務制度健全,並依規定於年終編製各項決算書類報告提報社員
                   (社員代表) 大會承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有案者。
                5.最近一年度考核 (以申請補助案提出時間為準) 經評列為乙等以
                  上者。但申請合作示範觀摩補助須為甲等以上者。
                6.無接受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補助款尚未核銷結案情事者。
                7.依規定派員參加本部舉辦之合作教育訓練者。
                8.稽查未發現有重大缺失情事,或有缺失情事已改善者。
                9.一般性補助自籌計畫總金額達資本支出百分之三十、經常支出百
                  分之二十以上者。
           (二) 合作事業團體應具備下列各要件:
                1.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者。
                2.依人民團體法、儲蓄互助社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選任理事、
                  監事,並定期改選者。
                3.依規定召開各項法定會議,並向主管機關報送各項會議紀錄有案
                  者。
                4.財務制度健全,並依規定編製各項法定書類報告提報會員 (會員
                  代表) 大會承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有案者。
                5.無接受本部補助款尚未核銷結案情事者。
                6.一般性補助自籌計畫總金額達資本支出百分之三十、經常支出百
                  分之二十以上者。
          五、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 一般性補助:
                1.營運設備: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項目以合作社、合作事業
                  團體營運所需器材及設備為限 (如附表一) 。同一器材設備,在
                  規定之使用年限,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使用年限依行政院頒財
                  物標準分類規定) 。
                2.合作教育、研討、宣導及示範觀摩:最高補助全國級新臺幣五十
                  萬元、直轄市、縣 (市) 級新臺幣二十萬元;項目為講師鐘點費
                  、專家學者出席費、交通費、住宿費、印刷費、場地費、佈置費
                  、器材租金、膳雜費、雜支、專案計畫管理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
                  如附表二) 。
                3.合作刊物及合作出版品: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項目為印刷費
                  、稿費。
                4.合作節舉辦各項慶祝活動—最高補助全國級新臺幣九十萬元、直
                  轄市或縣 (市) 級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 政策性補助:最高得全額補助。
                1.接受本部委託辦理合作教育訓練。
                2.本部依政策需要專案簽准之計畫。
          六、申請時間:
           (一) 一般性補助:每年三月、六月及九月底前提出申請為原則。
           (二) 政策性補助:依實際需要辦理。
          七、申請程序:
           (一) 直轄市級及縣 (市) 級合作社、合作事業團體,向直轄市、縣 (市
                ) 政府提出補助申請,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先行審核並擬具審
                核意見,經審核符合規定者,填具申請彙整表,連同申請有關資料
                送本部核辦。但儲蓄互助社應向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提出補助申
                請,由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先行審核並擬具審核意見,經審核符
                合規定者,填具申請彙整表,連同申請有關資料送主管機關核轉本
                部。
           (二) 全國級及省級合作社、合作事業團體,向本部提出申請。
          八、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一) 彙整表二份 (如附件一) ,本表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分別彙整
                填報,全國級及省級合作社、合作事業團體須自行填報。
           (二) 申請表二份 (如附件二) 。
           (三) 計畫書二份 (如附件三) 。
           (四) 合作社應附申請補助有關之該次理事會議紀錄及上年度業務報告書
                 (包括決算書表) 各一份。
           (五) 辦理合作教育、研討、宣導活動申請補助時,須檢附課程表及講師
                名單各二份。
          九、審查作業:
           (一)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確實審查申請補助計畫,並擬具審核意見
                ,其重點如下:
                1.審核申請單位是否符合補助要件。
                2.依行政區域內之整體需求,該計畫是否必要。
                3.依計畫內容審核該計畫執行後是否達到計畫之目的。
                4.依申請補助項目及標準審核是否符合規定。
           (二) 本部:
                1.申請補助總金額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補助案件,由業務科初
                  審後簽辦。
                2.申請補助總金額逾新臺幣三十萬元、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之補
                  助案件,由社會司依本要點有關規定於申請截止後彙整審核簽辦
                  。
                3.申請補助總金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之補助案件,由社會司初核,
                  再由秘書室代表、政風處代表、會計處代表、總務司代表、社會
                  司司長、副主任、專門委員一人、主辦科長及承辦人共同組成複
                  審小組。並以社會司司長為召集人,擬具審核意見並簽章。 (如
                  附件四)
           (三) 不符本要點規定,而不予補助者,應敘明具體事由,並通知主管機
                關或申請單位;其情形得補正者,應一次敘明其具體補正事項。
           (四) 審核均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並得邀請申請單位說明。
          十、財務處理:
           (一) 依據核定計畫撥款:申請補助計畫經本部核定其計畫編號及補助金
                額、補助項目後,填具本部○○○年度合作事業申請補助計畫核定
                表 (如附件五) 函送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或全國級及省級合作社
                、合作事業團體填領款收據,報本部撥款。
                1.全國級及省級合作社、合作事業團體,由本部核撥。
                2.直轄市、縣 (市) 級合作社、合作事業團體,由直轄市、縣 (市
                  ) 政府受款後核實轉撥。
           (二) 補助款之執行:
                1.接受本部補助之單位其辦理採購,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規
                  定之適用情形時,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2.實際補助金額以財物購置之實際採購金額核算,核定補助如有賸
                  餘款項應繳回本部。
                3.接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
                  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
                4.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經費不得相互流用。
                5.年度終了後,補助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並即將經費繳
                  回本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應擬具完成
                  時間表,報經本部核准者,得繼續執行。
           (三) 會計作業:
                1.接受補助單位之會計作業,由本部、直轄市、縣 (市) 政府督導
                  其參照政府會計有關規定負責辦理。
                2.接受補助單位採購之監辦工作,由本部、直轄市、縣 (市) 政府
                  依法令規定核處。
                3.接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之印領清冊應列明實領
                  薪資總額 (包括本部補助及接受補助單位之自籌部分) 扣繳稅款
                  及實領淨額,並應負責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
                4.全國級及省級接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一個月內,檢具承
                  辦人、會計、經理及理事主席等有關人員核章之原始憑證 (依資
                  本支出及經常支出分別編造彙整) 並填報接受本部合作事業補助
                  經費○○○年度執行概況考核表 (格式如附件六) 逕送本部核銷
                  結案。直轄市及縣 (市) 級接受補助單位其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
                  ,由各受補助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審核、保管、備查,並填
                  報接受本部合作事業補助經費○○○年度執行概況考核表報本部
                  結案。
                5.接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
                  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經本部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接受補
                  助單位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
                  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本部。
                6.會計作業應依相關法規及本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督導及考核:
             (一) 由本部組成合作事業補助經費督導考核小組會同直轄市、縣 (市
                  ) 政府,定期或不定期針對接受本部補助之合作社、合作事業團
                  體,以抽查方式考核其實際執行情形。
             (二) 督導考核小組編組由本部社會司會同會計處指派業務相關人員組
                  成;如有需要得另邀有關單位派員參加。
             (三)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定期或不定期派員督導考核實際執行情
                  形,考核結果併入年度合作事業考核辦理。

相關圖表:附表一、補助營運設備(包括電腦設備)項目審核標準表.PDF
     附表二、補助合作教育、研討、宣導及示範觀摩項目審核標準表.PDF
     附件一.PDF
     附件二.PDF
     附件三、申請經費補助計畫書.PDF
     附件四.PDF
     附件五.PDF
     附件六.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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