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96746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內授中民字第 103503636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解釋彙編(111年版)第 100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4、20 條
旨:
有關鄉(鎮、市)民代表會行政人員之出差旅費報支,宜由鄉(鎮、市)
民代表會本地方自治精神,於符合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相關規定之前提
下,依權責自行核處

全文內容:一、有關鄉(鎮、市)民代表會行政人員之出差旅費報支: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及第 20 條規定略以,鄉(鎮、市)為地方
                自治團體,財務收支及管理屬自治事項,爰其員工國外出差旅費之
                報支事宜,宜由鄉(鎮、市)民代表會本地方自治精神依權責辦理
                。
          (二)復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 3  點、第 4  點、第 6  點至第 1
                6 點及第 18 點等規定,對於國外旅費報支項目、報支程序及應檢
                附之單據已有明確規範。另倘由出差人員自行委託旅行社辦理者,
                其生活費之報支,依上開要點日支數額表規定標準報支,毋須另行
                檢據。
          (三)又依上揭報支要點第 20 點規定略以,各級地方政府機關係準用性
                質,其所稱之「準用」係指就某事項所定之法規,於性質不相牴觸
                之範圍內,適用於其他事項之謂,爰倘因特殊情況致未能適用時,
                於符合該要點之訂定意旨前提下,得由各地方政府本自治精神,依
                權責自行核處。
          (四)綜上,本案因事涉預算執行個案事實認定問題,仍宜由該鎮民代表
                會依上述規定就實際執行情形妥為說明後,並由縣府本權責核處。
          二、至地方民意代表出國考察費用檢據核銷等事宜,查本部前於 96 年 1
              0 月 3  日邀集相關單位開會研商,會議決議並以同年 10 月 18 日
              內授中民字第 0960722314 號函分行在案,爰仍請依上開函示意旨辦
              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