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61009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內授中民字第 102503708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解釋彙編(105年版)第 17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33、36、52 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2 條
旨:
直轄市議員非屬依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公務人員,未出席
會議之直轄市議員除不得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外,仍得依地方民
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之規定支領研究費

全文內容:直轄市議員每月支給研究費疑義案
          一、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直轄市議會議員為地
              方公職人員。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規定,直轄市議員由直轄市民依法
              選舉之,任期 4  年,連選得連任;第 36 條規定直轄市議會職權;
              第 52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議員得支研究費等必要費用,在開會
              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
              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3  條規定,直轄市議會議員每月得支給
              之研究費標準,係參照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本俸、專業加給
              及主管職務加給;第 4  條規定地方民意代表依法開會期間,得支給
              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第 9  條規定本條例規定之費用,由地方
              自治團體編列預算辦理之。
          二、查本部函釋略以,地方民意代表依地方制度法及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
              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之規定,按月所支領研究費,為地方
              民意代表集會行使職權所受領之合理報酬,其性質係因職務關係個人
              平時受領之「費用」,並非「薪資」,屬無給職。軍公教人員待遇如
              調整,直轄市議員每月支給之研究費自得參照調整。
          三、綜上,直轄市議員非依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公務人員
              ,直轄市議會為合議制,以開會方式執行其職權,目前相關法令並無
              規定地方民意代表須於固定場所上班,故未出席會議之直轄市議員除
              不得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外,研究費仍得依上揭補助條例規
              定標準每月支領。又直轄市議員所得支領之各項費用,由直轄市議會
              按議員人數按年按月依上揭補助條例規定標準編列核給。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