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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內授中民字第 102503642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地方制度法解釋彙編(105年10月版)第 79-80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40、40-1、76 條
預算法 第 51 條
旨:
鄉(鎮、市)年度總預算雖經縣府核定,倘公所遲不發布,有無地方制度
法第 40 條第 1  項發布日及第 76 條代行處理規定之適用疑義

全文內容:一、基於總預算案係攸關政府整體年度之收支,必須於一定期間內完成法
              定程序,爰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第 1  項(同預算法第 51 條)及第
              40  條之 1  規定略以,地方立法機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1  個月前
              審議完成,並於會計年度開始 15 日前由各級地方政府發布之,至改
              制直轄市首年度總預算案之特殊情形,亦應於審議完成日起 15 日內
              發布之。有關地方總預算案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逕為決定者,
              雖未訂有發布之期限,然審酌其與前述情況相當,得類推適用「以決
              定文到起 15 日為發布期限」。
          二、按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
              市)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
              ,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
              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時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
              時,得逕予代行處理。依上開規定,代行處理之實質要件有三:1.須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2.須該不作
              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3.須該標的適於代行處
              理。其中「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係指直轄市、縣(市)、鄉(鎮、
              市)依據法規有作為義務而無裁量是否作為之權限【本部 90 年 11
              月 19 日台(90)內民字第 9066125  號函參照】,而上開規定亦賦
              予上級政府決定是否代行處理之裁量權。
          三、本案○○鄉公所遲不發布貴府核定之 102  年度○○鄉總預算案,請
              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權責決定是否命該公所於一定期限內為之,而
              該所逾時仍不作為時,貴府亦得本權責決定是否代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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