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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內授中民字第 101503589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地方制度法解釋彙編(105年10月版)第 45-46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27、30 條
旨:
鄉(鎮、市)市公所發布自治規則,未依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函送上級政府及各該地方立法機關備查或查照之法效性疑義

全文內容:一、按備查之定義,依地方制度法(以下簡稱地制法)第 2  條第 5  款
              規定:「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
              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至於同法第 27 條第
              3 項第 2  款之「查照」,則係地方行政機關於發布自治規則後,通
              知各該地方立法機關之意,其效力與備查相同。
          二、本案○○市公所發布「○○縣○○市○○公司睦鄰協助金經費執行辦
              法」後,未依地制法規定分別函送上級政府及各該地方立法機關備查
              或查照,未踐行該法所課予之通知義務,其對該自治規則對外之法效
              性尚無影響。惟請貴府轉知該所仍應依地制法規定,分別函送貴府及
              貴縣○○市民代表會備查或查照。另該辦法如有與憲法、法律、基於
              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規定
              牴觸之情事者,依地制法第 30 條規定,應由貴府予以函告無效,併
              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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