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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內授中民字第 100072289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解釋彙編(100 年)第 171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61 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3、3 條
旨: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固規定,公務人員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得
支領加班費,惟村里長非屬公務人員,其事務補助費之性質係村里長處理
村里事務之公款而非薪資,故事務補助費尚不適用加班費之規定
全文內容:函為村長於颱風災害應變中心擔任應變小組負責人,可否比照公所報支專
          案加班費案
          一、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
              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
              員。」及第 23 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
              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公
              務人員因為有給專任人員,如其有加班事實,服務機關應依上開規定
              給予加班補償。
          二、惟依「地方制度法」第 61 條第 3  項規定,村(里)長為無給職。
              復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7
              條及第 8  條規定略以,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事
              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台幣 4  萬 5,000  元,該事務補助費
              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其補助項目及
              標準,於本條例未規定者,不得編列預算支付。依上開規定,村(里
              )長非屬公務人員,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其性質為村(里)長處理
              村(里)事務之公款,而非薪資,並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及「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有關加班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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