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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內授中民字第 100003355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解釋彙編(100 年)第 201-202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4、20 條
旨:
鄉鎮市民代表會之其他議事運作業務各項費用編列額度,不得超過「地方
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及縣(市)、鄉(鎮、市
)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內已訂費用項目得編列合計總額百分之十
全文內容:請釋有關地方民意代表研究費隨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其他議事運作業
          務各項費用」得否按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參照調整疑義案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及第 20 條規定略以,鄉為地方自治團體,又
              財務收支及管理屬自治事項,爰鄉總預算編製,應由鄉本自治精神依
              權責核處。
          二、復依「縣(市)、鄉(鎮、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規定,鄉
              (鎮、市)民代表會之「其他議事運作業務各項費用」編列額度,不
              得超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
              及該基準內已訂費用項目得編列合計總額百分之十,又代表研究費係
              屬該條例得編列項目。
          三、另上開基準說明二規定,前述基準係編列預算最高標準,各鄉(鎮、
              市)應視財力情形,核實編列。爰本案仍請依前揭規定,本權責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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