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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內授中民字第 099072122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36 期 4649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7、7-1、7-2、7-3 條
旨:
有關奉核定改制之直轄市、縣(市)所轄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
會本屆調解委員之任期延至新任調解委員上任為止,以因應縣市改制或合
併改制直轄市作業需求
          市)所轄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本屆調解委員任期延至新任調
          解委員上任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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