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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內授中民字第 099003453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解釋彙編(100 年)第 161-162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4 條
旨:
依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7  條第 3
項規定支應之村里長健康檢查費、保險費等按當年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
給,至得否於年度結束前再辦理費用核支,則屬鄉鎮市之財務收支及管
理自治事項,得本於適法性及合理性原則辦理
全文內容:為村里長編列之健康檢查費、保險費核銷後,其費用發給支領係按月比例
          得否一次發給疑義案
          一、查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7  條第 3
              項規定略以,「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
              ,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其職務因任期屆滿而終止,
              自需停止發給,並為符合公平合理原則,其費用之發給自應按當年實
              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又依前揭條例附表規定,渠等費用係按年編列
              且應檢據核銷。
          二、爰本案如村(里)長因故解(停)職,致有須辦理費用之繳回,宜參
              照上開函示及規定之意旨,按任職比例辦理費用收繳事宜。至得否於
              年度結束前再辦理上開費用之核支乙節,依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及第
              20  條規定,以其屬鄉(鎮、市)之財務收支及管理自治事項,宜由
              鄉(鎮、市)公所衡酌不損及當事人權益及實際業務需求後,本於適
              法性及合理性原則依權責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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