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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內授中民字第 099003229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解釋彙編(100 年)第 195-196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36 條
旨:
各縣市議會如有執行支應媒體記者聯誼暨議政宣導相關費用之需要,得在
預算規模架構下之「議事業務」及「一般行政」編列額度內,本於撙節原
則支用經費,不得辦理非必要之禮品採購及餐敘聯誼
全文內容:請釋有關年度預算為增進議事效率及公共關係,於「一般行政/行政管理
          /業務費/一般事務費」項下編列:支應媒體記者聯誼暨議事宣導相關費
          用,是否歸屬「地方立法機關議事業務運作百分之十額度內」案
          一、依現行地方民意機關預算規模架構,係區分為「議事業務運作經費」
              及「行政及一般」2 部分,其中「議事業務運作經費」係縣市議會執
              行地方制度法第 36 條規定所賦予職權事項所需經費,包括明定支用
              細目,及未定細目而另訂百分之十供議事業務統籌運作之「其他議事
              運作業務各項費用」2 部分。至「行政及一般」計畫則為縣市議會行
              政單位,依其組織自治條例所定業務職掌,以其施政方針及施政計畫
              所編預算。
          二、貴會請釋編列「支應媒體記者聯誼暨議政宣導相關費用」案,縣市議
              會若實際執行需要,得在「議事業務」及「一般行政」編列額度內支
              應,切實依「行政機關貫徹十項革新要求實施要點」規定執行,並本
              撙節原則支用經費,不得辦理非必要之禮品採購及餐敘聯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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