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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內授中民字第 09507228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95 年秋字第 29 期 29-30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59、78 條
旨:
有關村(里)長當選人於就職日仍被羈押不能執行職務時之處置疑義

主    旨:貴府函為貴市○○里第 7  屆里長當選人李○○先生因案偵查羈押中,本
          (95)年 8  月 1  日里長就職日若仍被羈押不能執行職務,究應如何處
          置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95 年 7  月 6  日府民行字第 0950130506 號函。
          二、依地方制度法第 59 條第 3  項規定,依同條第 1  項選出之村(里
              )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就職,並無須辦理宣誓,且非宣誓條例
              第 2  條所規範之人員,故村(里)長之職務係自上屆任期屆滿之日
              起算,並執行其職務。村(里)長當選人如於就職日仍被羈押不能執
              行職務時,當依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依刑事
              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由鄉(鎮、市、區)公所停止其職務,並由
              公所派員代理其村(里)長職務,本案自當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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