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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內授中民字第 095072222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主計處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52 條
預算法 第 32 條
旨:
有關縣(市)議會議事業務運作經費係明文規定之費用項目並有其適用範
圍,至其他議事業務運作項目之費用,則另行編列預算辦理之
主    旨:有關嘉義市議會建議將「縣(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之費用項目
          甲、縣(市)預算下之部分文字修正案,本部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95 年 1  月 23 日處實一字第 0950000487 號書函。
          二、查「縣(市)、鄉(鎮、市)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有關縣(市)議
              會議事業務運作經費部分之項目及標準,自 92 年度起納入規定實施
              至今,除各年度部分縣(市)議會曾建議增列部分項目及費用基準外
              ,並未有如嘉義市議會建議將前開費用編列基準之費用項目甲、縣(
              市)預算下「縣(市)議會議事運作經費部分」之文字修正為「縣(
              市)議會部分」之情事。
          三、本案本部意見如下:
          (一)縣(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內「費用項目」標題所列「縣
                (市)議會議事業務運作經費部分」乃係屬縣(市)共同性編列預
                算經費以列舉方式明列之,如「定期大會、臨時大會開會費」、「
                編印議事錄、議會公報、刊物」、「各種年節、紀念活動費」、「
                各種比賽經費」、「各種贈品、紀念章(徽)等」、「各種慰勞費
                」、「國內經建考察」、「黨團(政團)補助費」等,俾供各縣(
                市)議會編列預算之依據,其「縣(市)議會議事業務運作經費部
                分」之文字,自未便修正為「縣(市)議會經費部分」。
          (二)另於縣(市)、鄉(鎮、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說明第四點
                ,係指地方立法機關未列入該基準表內之其他議事業務運作項目之
                費用,應以「地方民意代表費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規定及前項「縣(市)議會議事業務運作經費部分」標準百分之十
                另行編預算辦理之。
          (三)以上(一)及(二)係屬分別編列預算,兩者並無混淆之處。
正    本:行政院主計處
副    本:本部民政司(自治人員培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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