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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內授中民字第 095003490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主計處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3 條
旨:
為宣導政令,得視地方財源情形購置報紙分送鄰長服務場所,其費用應由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辦理
主    旨:貴縣議會第 16 屆第 1  次定期會一般議案民政類第 1  案議決案:「建
          請縣政府轉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統一辦理鄰長每月報紙贈閱措施,以嘉
          勉其辛勞」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5 年 7  月 26 日屏府民行字第 0950145992 號函。
          二、依地方制度法第 3  條第 4  項規定,鄉以內之編組為村;鎮、縣轄
              市及區以內之編組為里;村、里以內之編組為鄰。次查本部 92 年 1
              月 29 日台內中民字第 0920088665-1 號函送研商「地方政府可否編
              列預算補助民意代表文康活動、在職進修暨發給鄰長各項費用案」會
              議紀錄,討論事項二,地方政府可否編列預算補助鄰長訂閱報紙案,
              經與會人員討論後取得共識並獲致決議「本案為加強政令宣導,同意
              比照村(里)長辦理,得視地方財源情形編列經費購置報紙分送鄰長
              服務場所作為政令宣導之用。」。本案請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統一
              贈閱鄰長每月報紙一節,因事涉地方自治事項,所需費用仍由地方政
              府本權責視財源編列預算辦理。
正    本:屏東縣政府
副    本:行政院主計處、本部民政司(中)(地方督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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