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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內授中民字第 094003690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地方制度法解釋彙編(105年10月版)第 171-172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7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79 條
旨:
有關褫奪公權實際發生效力之日

全文內容:依法務部 94 年 4  月 1  日法律字第 0940005377 號函示,按褫奪公權
          自裁判確定時起生效之見解,曾經司法院院字第 2494 號及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 84 號著有解釋可參。另「宣告有期徒刑褫奪公權似宜自裁判確定時
          起生效,……宜自裁判確定時起即可解除職務。」亦經法務部 87 年 2
          月 11 日(87)法律字第 040066 號函釋在案。次按,裁判應於確定後執
          行之,此為確定判決之執行力。而褫奪公權係從刑之一種,並於裁判時與
          主刑同時宣告,故經判決宣告褫奪公權者,即已發生執行力,本即應開始
          執行。惟褫奪公權期間若與有期徒刑期間併同起算,將使褫奪公權之效力
          一部或全部消失於有期徒刑中,並非合理。故刑法第 37 條第 4  項後段
          乃規定宣告 6  月以上有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者,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
          免之日起算,此係褫奪公權宣告之執行力發生時間與起算日期之不同(法
          務部 88 年 1  月 8  日法 88 檢字第 000008 號函參照)。準此,本案
          ○○○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4
          月,得易科罰金,褫奪公權 2  年,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如
          經判決確定,其褫奪公權之實際發生效力之日,應自判決確定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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