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報 第 8 卷 4 期 186 頁
廢止「戶政機關處理人民申請案件項目暨期限表」
主 旨:廢止「戶政機關處理人民申請案件項目暨期限表」,請查照。 說 明:貴府業依地方制度法及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訂修戶政類人民申請案 件處理期間公告之,爰本部八十三年六月七日台 (八三內戶字第八三七七 八○五號函修訂之「戶政機關處理人民申請案件項目暨期限表」自即日起 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