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158 期 31817 頁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規定,僑務委員會公告修正僑務委員會僑生處人 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
主 旨:修正「僑務委員會僑生輔導室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為「僑務委員會僑 生處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一般僑生身分證明書核發處理期間:3 日。 二、升學考試優待證明書核發處理期間:3 日。 三、受理(含核轉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海外僑生申請自行回國入學處 理期間:5 日。 四、申請僑生基本資料更改案件處理期間:3 日。 五、處理期間自收件之次日起算,並包含假日,但通知補正期間應予扣除 ;案情複雜之申請案件,得另通知申請人延展處理期限,但延長後之 處理期間不得超過 2 個月。 六、申請案件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 ,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1.依本筆資料,原僑務委員會民國 100 年 2 月 10 日僑輔就字第 100 30038341 號公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