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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僑務委員會
發文字號: 僑輔就字第 101050060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158 期 3181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1 條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規定,僑務委員會公告修正僑務委員會僑生處人
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
主    旨:修正「僑務委員會僑生輔導室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為「僑務委員會僑
          生處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一般僑生身分證明書核發處理期間:3 日。
          二、升學考試優待證明書核發處理期間:3 日。
          三、受理(含核轉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海外僑生申請自行回國入學處
              理期間:5 日。
          四、申請僑生基本資料更改案件處理期間:3 日。
          五、處理期間自收件之次日起算,並包含假日,但通知補正期間應予扣除
              ;案情複雜之申請案件,得另通知申請人延展處理期限,但延長後之
              處理期間不得超過 2  個月。
          六、申請案件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
              ,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註:
1.依本筆資料,原僑務委員會民國 100  年 2  月 10 日僑輔就字第 100
  30038341  號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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