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384097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僑務委員會
發文字號: 僑輔就字第 1003003834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7 卷 25 期 411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1 條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規定,修正僑務委員會僑生輔導室人民申請案件
處理期間
主    旨:修正本會僑生輔導室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一般僑生身分證明書核發處理期間:3 日。 
          二、升學考試優待證明書核發處理期間:3 日。
          三、受理(含核轉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海外僑生申請自行回國入學處
              理期間:5 日。
          四、申請僑生基本資料更改案件處理期間:3 日。
          五、處理期間自收件之次日起算,並包含假日,但通知補正期間應予扣除
              ;案情複雜之申請案件,得另通知申請人延展處理期限,但延長後之
              處理期間不得超過 2  個月。
          六、申請案件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
              ,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註:
1.依本筆資料,原僑務委員會民國 98 年 6  月 3  日僑輔就字第 09830
  183221  號公告,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僑務委員會民國 101  年 8  月 14 日僑輔就字第 101
  0500608 號公告,修正。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