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7 卷 25 期 4117 頁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規定,修正僑務委員會僑生輔導室人民申請案件 處理期間
主 旨:修正本會僑生輔導室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一般僑生身分證明書核發處理期間:3 日。 二、升學考試優待證明書核發處理期間:3 日。 三、受理(含核轉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海外僑生申請自行回國入學處 理期間:5 日。 四、申請僑生基本資料更改案件處理期間:3 日。 五、處理期間自收件之次日起算,並包含假日,但通知補正期間應予扣除 ;案情複雜之申請案件,得另通知申請人延展處理期限,但延長後之 處理期間不得超過 2 個月。 六、申請案件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 ,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1.依本筆資料,原僑務委員會民國 98 年 6 月 3 日僑輔就字第 09830 183221 號公告,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僑務委員會民國 101 年 8 月 14 日僑輔就字第 101 0500608 號公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