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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僑務委員會
發文字號: 僑綜證字第 106070145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3 卷 238 期 56813-5681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1 條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規定,僑務委員會公告修正僑務委員會華僑證照
業務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表,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主    旨:修正「僑務委員會華僑證照業務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並自公告日起
          生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僑務委員會華僑證照業務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表如附件。
          二、人民申請案件如因有查證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未能於所定期間內處
              理終結者,得延長之,並通知申請人,其延長後之處理期間不得超過
              二個月。但僑居國核發外籍人士永久居留權及長期居留資格制度不明
              ,查證困難,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
              期間之進行。
          三、人民申請案件如因通知補正、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
              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附    件:僑務委員會華僑證照業務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表
          ┌─────────────┬───────────┬────┐
          │申請事項                  │法規依據              │處理期間│
          ├─────────────┼───────────┼────┤
          │華僑身分證明書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      │半日    │
          ├─────────────┼───────────┼────┤
          │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      │半日    │
          ├─────────────┼───────────┼────┤
          │護照僑居身分加簽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      │一日    │
          ├─────────────┼───────────┼────┤
          │原具香港澳門僑民身分證明函│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  │一日    │
          │                          │僑民服役辦法          │        │
          ├─────────────┼───────────┼────┤
          │香港澳門居民曾獲核發華僑身│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一日    │
          │分證明書證明函            │                      │        │
          └─────────────┴───────────┴────┘    
註:
1.依本筆資料,原僑務委員會民國 101  年 8  月 14 日僑證服字第 101
  06001411  號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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