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3 卷 238 期 56813-56814 頁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規定,僑務委員會公告修正僑務委員會華僑證照 業務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表,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主 旨:修正「僑務委員會華僑證照業務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並自公告日起 生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僑務委員會華僑證照業務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表如附件。 二、人民申請案件如因有查證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未能於所定期間內處 理終結者,得延長之,並通知申請人,其延長後之處理期間不得超過 二個月。但僑居國核發外籍人士永久居留權及長期居留資格制度不明 ,查證困難,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 期間之進行。 三、人民申請案件如因通知補正、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 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附 件:僑務委員會華僑證照業務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表 ┌─────────────┬───────────┬────┐ │申請事項 │法規依據 │處理期間│ ├─────────────┼───────────┼────┤ │華僑身分證明書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 │半日 │ ├─────────────┼───────────┼────┤ │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 │半日 │ ├─────────────┼───────────┼────┤ │護照僑居身分加簽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 │一日 │ ├─────────────┼───────────┼────┤ │原具香港澳門僑民身分證明函│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 │一日 │ │ │僑民服役辦法 │ │ ├─────────────┼───────────┼────┤ │香港澳門居民曾獲核發華僑身│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一日 │ │分證明書證明函 │ │ │ └─────────────┴───────────┴────┘
1.依本筆資料,原僑務委員會民國 101 年 8 月 14 日僑證服字第 101 06001411 號公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