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公報 第 34 卷 2 號 149 頁
修訂「全民健保中醫門診總額支付制度中醫審查注意事項」第十二條及第 十三條
主 旨:公告修訂「全民健保中醫門診總額支付制度中醫審查注意事項」第十二條 及第十三條 (如附件) 。 依 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如主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