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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 健保審字第 093006866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9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衛生署公報 第 34 卷 2 號 14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0 條
旨:
修訂「全民健保中醫門診總額支付制度中醫審查注意事項」第十二條及第
十三條
主    旨:公告修訂「全民健保中醫門診總額支付制度中醫審查注意事項」第十二條
          及第十三條 (如附件) 。
依    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如主旨

相關圖表:全民健康中醫門診總額支付制度中醫審查注意事項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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