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報 第 20 卷 18 期 43-44 頁 臺中縣政府公報 93 年秋字第 13 期 18 頁
「勞工保險局受託辦理各項福利津貼溢領催繳作業要點」
主 旨:關於「勞工保險局受託辦理各項福利津貼溢領催繳作業要點」係屬 大會 主管業務,請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登載於 大會政府公報,以 符程序,請 察照。 說 明:一、依內政部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台內社字第0930030419號函 辦理。 二、檢附「勞工保險局受託辦理各項福利津貼溢領催繳作業要點」。 附 件:勞工保險局受託辦理各項福利津貼溢領催繳作業要點 一、勞工保險局為受託辦理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溢領案件之催繳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溢領係指喪失請領資格,其已領取之各項津貼。 三、應繳還溢領敬老、原住民福利生活津貼核定函件,應以變掛號送達證 書通知於六十日內繳還,逾期未繳還者或已逾行政救濟之期間或行政 救濟程序終結後仍未線還者,即得向財稅資料中心調個人財產資料, 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應繳還溢領之本津貼, 以一次繳還為原則;如因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者,於依法強制執行 前,得同意其分期攤繳,其攤繳期數最多以六十期為限,每期間隔不 得超過一個月,除有特別困難者外,每月至少線還一千五百元以上。 四、應繳還溢領老年農民福利生活津貼核定函件,應以雙掛號逆達證書通 知於三十日繳還,逾期未繳還者或已逾行政救濟之期間或行政救濟程 序終結後仍未繳還者,即得向財稅資料中心調個人財產資料,移送法 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應繳還溢領之本津貼,以一次 繳還為原則;如因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者,於依法強制執行前,得 同意其分期攤繳,其攤繳期數最多以六十期為限,每期間隔不得超過 一個月,除有特別困難者外,每月至少繳還一千五百元以上。 五、分期攤還溢領津貼時,應由請領人或其法定繼承人開具銀行票據或辦 妥攤繳切結書,任何一期未按期繳納者,視為全部到期,須一次繳清 ,違反者即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六、本要點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