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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勞工保險局
發文字號: 保受福字第 0931008790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9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報 第 20 卷 18 期 43-44 頁
臺中縣政府公報 93 年秋字第 13 期 1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0 條
旨:
「勞工保險局受託辦理各項福利津貼溢領催繳作業要點」
主    旨:關於「勞工保險局受託辦理各項福利津貼溢領催繳作業要點」係屬  大會
          主管業務,請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登載於  大會政府公報,以
          符程序,請  察照。
說    明:一、依內政部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台內社字第0930030419號函
              辦理。
          二、檢附「勞工保險局受託辦理各項福利津貼溢領催繳作業要點」。

附    件:勞工保險局受託辦理各項福利津貼溢領催繳作業要點
          一、勞工保險局為受託辦理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溢領案件之催繳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溢領係指喪失請領資格,其已領取之各項津貼。
          三、應繳還溢領敬老、原住民福利生活津貼核定函件,應以變掛號送達證
              書通知於六十日內繳還,逾期未繳還者或已逾行政救濟之期間或行政
              救濟程序終結後仍未線還者,即得向財稅資料中心調個人財產資料,
              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應繳還溢領之本津貼,
              以一次繳還為原則;如因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者,於依法強制執行
              前,得同意其分期攤繳,其攤繳期數最多以六十期為限,每期間隔不
              得超過一個月,除有特別困難者外,每月至少線還一千五百元以上。
          四、應繳還溢領老年農民福利生活津貼核定函件,應以雙掛號逆達證書通
              知於三十日繳還,逾期未繳還者或已逾行政救濟之期間或行政救濟程
              序終結後仍未繳還者,即得向財稅資料中心調個人財產資料,移送法
              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應繳還溢領之本津貼,以一次
              繳還為原則;如因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者,於依法強制執行前,得
              同意其分期攤繳,其攤繳期數最多以六十期為限,每期間隔不得超過
              一個月,除有特別困難者外,每月至少繳還一千五百元以上。
          五、分期攤還溢領津貼時,應由請領人或其法定繼承人開具銀行票據或辦
              妥攤繳切結書,任何一期未按期繳納者,視為全部到期,須一次繳清
              ,違反者即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六、本要點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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