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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
發文字號: 交路字第 09900224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交通部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2、73、74 條
旨:
機關及所屬因車輛或駕駛人所生行政文書,有需要依照行政程序法送達者
,應優先以「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包括民眾前已登記之通信地
址)寄送,如因提供送達之處所不明而無法送達者,再依戶籍地址寄送
主    旨:貴機關及所屬因車輛或駕駛人所生行政文書,如有依行政程序法送達之需
          要者,請參照說明二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秘書處 99 年 2  月 24 日院臺交字第 0990093268 號函
              辦理。(影附原函及附件供參)
          二、為符合行政程序法送達規定及本於便民之考量,本部公路總局業已完
              成修正「公路監理業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申請書」,並放置全國
              公路監理機關服務櫃檯及各監理所站網站供民眾下載使用;另並已自
              本年 3  月 1  日起,就車輛或駕照管理所生相關公路法、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等法令規定之行政文書,各相關
              舉發及處罰機關將優先以民眾向公路監理機關登記之「住居所」、「
              就業處所」地址(包括民眾前已登記之通信地址)寄送,如因提供送
              達之處所不明而無法送達者,再依戶籍地址寄送,以完成合法送達之
              效力。
正    本:內政部警政署、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 21 縣市政府、福建省
          連江縣政府、金門縣政府、本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副    本: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本部公路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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