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23 期 5111-5112 頁
公告辦理「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之受委任單位及相 關開發事宜
主 旨:公告本部委任高速鐵路工程局辦理「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 計畫」(以下簡稱:本機場捷運計畫)中壢至三重路段土地開發事宜,並 溯自 95 年 1 月 25 日起生效。 依 據: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以下簡稱:土開辦法)第 4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 公告事項:一、查土開辦法第 4 條第 2 項:「前項主管機關辦理本法所規定之土 地開發事宜,必要時得委任或委託執行機構為之。」。鑑於本機場捷 運計畫後續土地開發事宜,土開辦法所賦予主管機關辦理事項繁多, 為爭取開發時效,爰依上開規定委任執行機構辦理土地開發相關事宜 。 二、本部係「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之主管機關,高 速鐵路工程局係本機場捷運計畫中壢至三重段土地開發之執行機構, 本部爰依前揭規定委任高速鐵路工程局辦理「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 辦法」第 6 條至第 18 條、第 21 條至第 25 條、第 28 條等條文 所規定主管機關應辦理之土地開發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