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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
發文字號: 交路字第 0970016232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23 期 5111-511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旨:
公告辦理「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之受委任單位及相
關開發事宜
主  旨:公告本部委任高速鐵路工程局辦理「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
          計畫」(以下簡稱:本機場捷運計畫)中壢至三重路段土地開發事宜,並
          溯自 95 年 1  月 25 日起生效。
依  據: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以下簡稱:土開辦法)第 4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
公告事項:一、查土開辦法第 4  條第 2  項:「前項主管機關辦理本法所規定之土
              地開發事宜,必要時得委任或委託執行機構為之。」。鑑於本機場捷
              運計畫後續土地開發事宜,土開辦法所賦予主管機關辦理事項繁多,
              為爭取開發時效,爰依上開規定委任執行機構辦理土地開發相關事宜
              。
          二、本部係「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之主管機關,高
              速鐵路工程局係本機場捷運計畫中壢至三重段土地開發之執行機構,
              本部爰依前揭規定委任高速鐵路工程局辦理「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
              辦法」第 6  條至第 18 條、第 21 條至第 25 條、第 28 條等條文
              所規定主管機關應辦理之土地開發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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