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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
發文字號: 交路字第 095000865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6、37 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6 條
公路法 第 34 條
旨:
機關訂定貨物運送採購案投標廠商資格,應有公路法第 34 條所稱汽車貨
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或汽車貨櫃貨運業之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主    旨:有關立法委員陳○○國會辦公室函本部請政府訂定貨物運送採購案之投標
          廠商資格,應以合法汽車貨運業者為限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立法委員陳○○國會辦公室 95 年 8  月 25 日丁發字第 1154
              號函辦理。
          二、立法院陳委員○○ 95 年 8  月 15 日召開「新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第 16 條執行實務協調會議」決議:「請本部就政府採購之貨運招
              標案,行文各相關部會應依法僅准由合法汽車貨運業者參與承標。」
              ,先予敘明。
          三、查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
              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另查公路法第 34 條規定(略以
              ):「汽車貨運業係指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汽車路線貨運
              業係指在核定路線內,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汽車貨櫃貨運
              業係指在核定區域內,以聯結車運送貨櫃貨物為營業者。」,爰惠請
              貴機關訂定貨物運送採購案投標廠商資格,應有公路法第 34 條所稱
              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或汽車貨櫃貨運業之汽車運輸業營業執
              照。
正    本: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大陸委員
          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
          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客
          家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
          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
          院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中央銀行、內政部、外交
          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
          會(惠請轉知轄屬機關)
副    本:立法委員陳○○國會辦公室、本部總務司、各部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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