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128 期 20083 頁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起,已取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其延 伸車型經以實體車逐車辦理少量車型安全審驗合格者,其審驗合格證明之 核准製發作業委託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辦理
主 旨: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起,已取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其 延伸車型經以實體車逐車辦理少量車型安全審驗合格者,其審驗合格證明 之核准製發作業委託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辦理。 依 據: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七條第六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