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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
發文字號: 交路字第 09500065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128 期 2008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7 條
旨: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起,已取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其延
伸車型經以實體車逐車辦理少量車型安全審驗合格者,其審驗合格證明之
核准製發作業委託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辦理
主    旨: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起,已取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其
          延伸車型經以實體車逐車辦理少量車型安全審驗合格者,其審驗合格證明
          之核准製發作業委託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辦理。
依    據: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七條第六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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