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47848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
發文字號: 交路字第 095000413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交通部路政司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6 條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之書面通知得否比照違規案
件通知單委託民間辦理

主    旨:貴府函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之書面通知得否比
          照違規案件通知單委託民間辦理,其追繳之停車費及所衍生必要之工本費
          亦由委託廠商收取,主管機關僅收取委託權利金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5 年 4  月 10 日府交停字第 0950006597 號函。
          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
              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
              於 7  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路邊停車費之收
              取及未依規定繳費通知補繳與違規舉發均屬公權之執行,如擬委託民
              間辦理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
          三、另補繳通知作業處理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時,其委託應僅為業務資料處
              理及寄發作業部分,通知單位名義仍應為停車主管機關;又前揭條文
              係規定「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故工本費應依停車主管機關公告訂
              定之標準收取,且若委外業者實際作業成本較低時,並應調降工本費
              額。
正    本:桃園縣政府
副    本:本部法規會、路政司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