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08107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
發文字號: 交路字第 093000942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9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交通部路政司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7 條
旨:
自 93 年 10 月 1  日起,審驗「小型汽車及機器腳踏車逐車少量車型安
全審驗」及「變更申請者基本資料、期滿換發及遺失補發車輛型式安全審
驗合格證明」作業,委託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辦理
主    旨:公告變更本部辦理「小型汽車及機器腳踏車逐車少量車型安全審驗」及「
          變更申請者基本資料、期滿換發及遺失補發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
          含少量)」作業流程有關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二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七條第六項。
公告事項:一、為期簡化「小型汽車及機器腳踏車逐車少量車型安全審驗」及「變更
              申請者基本資料、期滿換發及遺失補發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
              含少量)」型式安全審驗作業流程,自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本部審
              驗上開申請案件之審核、製發車輛型式安全品質一致性審驗合格證明
              及函送相關文件予申請者,均委託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辦理。
          二、對於本項公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承辦人:孫榮德(電話:0二-
              二三四九二一五四)。
副    本:內政部警政署、福建省政府、金門縣公路監理所、連江縣公路監理所、臺
          北市政府交通局、臺北市監理處、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高雄監理處、中華
          民國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臺北市汽車貨櫃貨運商業同業公會、
          高雄市汽車貨櫃貨運商業同業公會、臺灣省汽車貨櫃貨運商業同業公會聯
          合會、臺灣省汽車路線貨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臺灣區車輛工業同業公
          會、臺灣省車體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臺北
          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汽車代理商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汽車修理工
          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汽車代檢協會、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本部
          公路總局(請轉知轄屬各公路監理機關)、秘書室(請刊登於本部公報)
          、總務局(請張貼於本部公佈欄)、路政司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