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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
發文字號: 交路字第 092003446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5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交通部公報 第 40 卷 6 期 13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7 條
旨:
公告變更本部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換發之型式安全審驗作
業流程有關事項
主    旨:公告變更本部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換發之型式安全審驗作
          業流程有關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
公告事項:一  為期簡化「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換發之型式安全審驗申請案
              件之處理流程,自九十二年六月一日起,本部審驗上開申請案件之審
              核、製發車輛型式安全及品質一致性審驗合格證明及函送相關文件予
              申請者,均委由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辦理。
          二  對於本項公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承辦人:李祥源 (電話:○二-
              二三四九二一五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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