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報 第 40 卷 6 期 137 頁
公告變更本部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換發之型式安全審驗作 業流程有關事項
主 旨:公告變更本部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換發之型式安全審驗作 業流程有關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 公告事項:一 為期簡化「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換發之型式安全審驗申請案 件之處理流程,自九十二年六月一日起,本部審驗上開申請案件之審 核、製發車輛型式安全及品質一致性審驗合格證明及函送相關文件予 申請者,均委由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辦理。 二 對於本項公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承辦人:李祥源 (電話:○二- 二三四九二一五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