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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
發文字號: 交路字第 09200154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交通部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 條
旨:
警察機關攔檢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通知單,如其「保險證」欄
未勾記「未出示」或「逾期」,經公路監理機關查證該車確無投保資料,
可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舉發之疑義
主    旨:有關警察機關攔檢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通知單,如其「保險證
          」欄未勾記「未出示」或「逾期」,經公路監理機關查證該車確無投保資
          料,可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舉發之疑義
          乙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    明:一、復  貴局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一路監交字第九一五○四八三號
              函。
          二、查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第五
              條對公路監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之執行勤務及查驗汽車所有人之強制汽
              車責任保險證已有規定,另第十四條之規定亦甚明確,應無疑義。
          三、惟警察或稽查人員未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保險證欄勾記
              是否有違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款規定,或該通知單由各入
              案單位傳輸至監理管轄機關之資料顯示「未出示」或「逾期」之代碼
              致生應予處罰或撤銷之問題,皆係屬公路監理機關依上開規定執行『
              通報』及『查證』事實認定之職權,應依個案事實處理。
正    本:公路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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