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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
發文字號: 交路字第 091003285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交通部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1、154、157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92 條
旨: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綱則之相關頒訂依據、程序
主    旨:貴院函詢「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綱則 (應為細則)
          」之相關頒訂依據、程序等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貴院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屏院正刑節 91 交聲 30 字第七九七
              九號函副本辦理。
          二  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係依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授權訂定,該細則之立法目的,依據細則第
              二條第一項說明,係為訂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
              裁罰標準;另該法規之性質,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之規定,係
              屬依法律授權由本部會銜內政部發布之命令;至於,貴院詢問其公布
              或下達之程序為何乙節,查前開細則之發布,本部業依中央法規標準
              法第七條規定即送立法院在案,並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
              一百五十四條及第一百五十七條等規定程序,於擬定前開前開細則草
              案時事先公告周知並於本部公報公告,另於發布時刊登於本部公報,
              並以發布令副知相關機關在案,目前民眾可於本部網站或法務部全國
              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等查知獲取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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