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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
發文字號: 交航字第 097005945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交通部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9、25 條
船舶法 第 1、83 條
旨:
水上摩托車之機具安全檢驗管理權責
主    旨:有關貴府函詢本部於 97 年 10 月 24 日召開研商水上摩托車管理權責及
          相關事宜會議決議有關水上摩托車之機具安全檢驗管理權責疑義乙案,復
          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府 97 年 12 月 10 日府文發字第 0973040205 號函辦理。
          二、查水上摩托車係休閒娛樂之運動器具,與船舶法第 1  條規定:「謂
              在水面或水中供航行之船舶。」所稱之船舶顯有不同,依據法務部 8
              4 年 4  月 17 日法 84 參決字第 08407  號函略以:「水上摩托車
              並非小船,依船舶法第 83 條之規定處所有人或駕駛人罰鍰乙節,適
              用上非無疑義」,因水上摩托車既非屬船舶或小船,故無法適用於船
              舶法及其相關規定。
          三、依 89 年 3  月 28 日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第 39 次會議決議
              ,界定水上摩托車屬一般性休閒活動,因此目前水上摩托車活動管理
              事宜應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水域管理機關依上開
              辦法第 5  條得公告限制水域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或依
              據「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及第 25 條規定訂定自治條例,以符地方
              自治精神。
          四、水上摩托車雖非屬船舶,但基於協助地方政府立場,依前開 89 年 3
              月 28 日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第39次會議決議指示,針對水上
              摩托車檢驗標準部分,本部曾於以 90 年 4  月 10 日交航九十第 0
              10537 號函(諒達)協助研訂「水上摩托車檢驗原則」,提供各地方
              政府主管機關制訂自治條例或管理之參考,故在機具安全檢驗管理部
              分,因水上摩托車並無一般船舶之外形,復無裝置船舶海上避碰專用
              之號誌,不屬航政範疇,且各港務局檢驗人力有限,宜請各地方政府
              主管機關參考「水上摩托車檢驗原則」,視地區需要制訂自治條例或
              辦法管理之。
          五、另查現行水上摩托車於輸出入貨品分類表為「其他遊艇及遊槳或運動
              用船」(貨品分類號列為 8903.99.10.002) ,與航政法規定義之「
              船舶」有所不符,本部業建請經濟部將貨名改列為「滑水板、衝浪板
              及其他水中運動設備」(貨品分類號列為 9506.29.00.008) ,依「
              商品檢驗法」第 10 條規定,商品之檢驗項目及檢驗標準,由標準檢
              驗局公告之,依同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商品檢驗標識之圖示、
              識別號碼、標示方式、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
正    本:臺東縣政府
副    本:臺北縣政府、基隆市政府、花蓮縣政府、屏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台灣
          水上摩托車活動安全推廣協會、中華海浪救生總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
          員會、經濟部、本部觀光局、基隆港務局、臺中港務局、高雄港務局、花
          蓮港務局、路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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