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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
發文字號: 交航字第 0970058742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5 卷 1 期 3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船舶法 第 32 條
旨:
「1974  年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有關「遠距識別與追蹤系統」規定之
船載設備符合測試等相關事宜,交通部公告自即日起委託財團法人中國驗
船中心辦理
主    旨:公告委託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辦理「1974  年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
          有關「遠距識別與追蹤系統」規定之船載設備符合測試等相關事宜,自即
          日起施行。
依    據:一、船舶法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
公告事項:一、國際海事組織之海事安全委員會(簡稱 MSC)業於 2006 年 5  月第
              81  次會議通過 MSC.202(81)決議案,採納「1974  年海上人命安
              全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
              e as Sea,1974) 修正案,增訂第五章第 19-1 條「遠距識別與追蹤
              系統」(Long-Range Identification and Tracking of Ships ,簡
              稱 LRIT) 之規定,業經本部以 97 年 12 月 29 日以交航字第 097
              0058742 號公告發布。
          二、本規定適用於航行國際航線之客船、總噸位 300  以上貨船及移動式
              離岸鑽油平臺,其船舶應配置 LRIT 船載設備,且必須符合 MSC.202
              (81)、MSC.263(84) 決議案及 MSC.1/Circ.1256、MSC.1/Circ.
              1257  通函所訂有關 LRIT 的性能標準和功能需求的規定,該符合測
              試作業需簽發「符合測試報告」(Conformance Test Report) 。
          三、本部依法自即日起委託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辦理上開規定之船載設
              備符合測試相關事宜。該中心地址及聯絡電話為臺北市中山區 104 
              南京東路三段 103  號 8  樓,(02)25062711。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交通部航政司船舶科,地址:台北市中正區
              100 仁愛路一段 50 號,電話:(02)2349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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