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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
發文字號: 交總字第 1115018124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8 卷 248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旨:
交通部公告委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及臺
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代管其改制為公營事業機構前之檔案,並辦理檔案開
放應用等相關業務,委託期間至 116.12.31  止

主    旨:本部委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港務
          股份有限公司代管其改制為公營事業機構前之檔案,並辦理檔案開放應用
          等相關業務,委託期間至民國 116  年 12 月 31 日止。
依    據:一、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之一。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委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港務股份
          有限公司代管其改制為公營事業機構前之檔案,並辦理檔案開放應用等相
          關業務,委託期間至民國 116  年 12 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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