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09121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 九十住福工字第 31386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旨:
有關公教住宅標脫點交後如發現瑕疵,同意予以修繕,惟期限以點交後一
個月內所發現之問題為原則,至處理程序上,興建機關需本於權責依事實
認定是否屬交屋瑕疵,並需於短期內儘速處理
全文內容:一、基於維護政府形象,公教住宅標脫點交後如發現瑕疵,同意予以修繕
              ,惟期限以點交後一個月內所發現之問題為原則,至處理程序上,興
              建機關需本於權責依事實認定是否屬交屋瑕疵,並需於短期內儘速處
              理。                                                        
          二、另公教住宅標售前後必須之修繕維護,請各興建機關依據政府採購法
              等相關規定辦理,至所需費用,由興建機關開立收據並附驗收結算等
              費用證明向本會申請撥付,再由興建機關撥付承商,惟興建機關支付
              承商工程款後,需檢附承商之發票影本供本會存參。又若興建機關預
              估修繕費超過五百萬元以上,發包前須報請其上級機關先行審核,再
              函本會撥付;經費在五百萬元以下,由各興建機關自行核定;另十萬
              元以下之小額整修費用,得由興建機關依規定辦理完成後先行墊付,
              再檢據向本會請撥。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