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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主計處
發文字號: 主會三字第 092000661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0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臺南縣政府公報 92 年第 45 期 21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旨:
有關廠商之投標標封、標單、開標紀錄、監工日報表等文件,係屬採購文
件,其整理及保管方式,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主    旨:各機關辦理採購案時,有關廠商之投標標封、標單、開標紀錄、監工日報
          表等文件,係屬採購文件,其整理及保管方式,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
          規定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正    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
          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處、
          局、署、各縣 (市) 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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