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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中央選舉委員會
發文字號: 中選務字第 107315040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4 卷 205 期 48408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 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0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3 條
公民投票法 第 17、2、3、30、4、8、9 條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17、2 條
旨:
公告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 15 案有關投票日、投票地點、主文、理由書、
意見書、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等相關事項

主    旨:公告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 15 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編號、主文
          、理由書、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
          及方式等事項。
依    據:公民投票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條、第 8  條、第 17 條第 1  項
          。
公告事項:一、投票日期、起止時間及地點:
          (一)投票日期: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24 日(星期六)。
          (二)投票時間:上午 8  時至下午 4  時。
          (三)投票地點: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公告之各投票所。
          二、編號、主文及理由書:
          (一)編號:第 15 案。
          (二)主文:您是否同意,以「性別平等教育法」明定在國民教育各階段
                內實施性別平等教育,且內容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
                等課程?
          (三)理由書:
                1.性別平等教育的重要性
                  「娘娘腔」、「娘炮」、「人妖」,言語不僅是言語,更可能成
                  為青少年心裡的未爆彈。
                  2017  年《美國醫學協會期刊》(JAMA Pediatrics) 曾發佈一
                  份調查報告,內容指出,6 %的異性戀青少年有自殺企圖,同性
                  戀或雙性戀青少年的自殺企圖則高達 28.5 %。非異性戀青少年
                  的自殺企圖是前者的近五倍。
                  台灣的性別平等教育法在西元 2004 年制定公布,起因跟廁所有
                  關。高樹國中的葉永鋕,在音樂課下課前五分鐘去廁所,再也沒
                  有回來。氣質溫柔的少年總是被同學譏笑,以至於連上廁所都必
                  須掩人耳目。再近一點,2011  年,新北市鷺江國中的楊允承,
                  因為不堪長期被罵「娘娘腔」等性別霸凌,寫下:「即使消失會
                  讓大家傷心,卻是短暫的,一定很快就被遺忘,因為這是人性。
                  」而後少年跳樓,傷重不治。
                  無論霸凌是言語的或肢體的,都傳達出明確的訊息,同性戀或雙
                  性戀青少年感覺到自己不被接受,是次等的族群,因而對未來感
                  到絕望。而完善的性別平等教育可以成為拆彈大隊,成為安全網
                  ,不再輕易失去任何一個脆弱的靈魂。
                2.性別平等教育,應該要拉高到法律層次保障
                  依照憲法第 7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
                  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按照大法官所述,本
                  條所規定的 5  款禁止歧視事由只是例示,所以如果有其他事由
                  ,如就「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教育事項,涉及性別以
                  及性傾向的差異,也應該是憲法第 7  條所保障的範圍。
                  依照釋字 748  號解釋,性傾向屬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卻因為
                  社會的傳統和習俗,導致相關族群在事實上以及法律上受到排斥
                  以及歧視,造成政治上之弱勢。證明大法官態度上認為「性傾向
                  」代表重要的社會公益,需要有更堅定的保障。此外,按憲法基
                  本權理論中所述的「國家保護義務」,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6  項:「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
                  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代表國家必須
                  要去形塑相關制度,來保護被性別歧視的族群,也就有必要去釐
                  清,要用何種位階來進行規範。
                  而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所提出的「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
                  ,若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
                  ,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
                  「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
                  事項,方得由主管機關直接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
                  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以及性平教育,涉及到人民的平等
                  權保護,理應放在法律的位階,作為明確的教育內容依據。因為
                  現行的「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中,雖有性平
                  教育的文字,但沒有仔細規範實施內容,僅於「性別平等教育法
                  施行細則」中做規定,所以不管從「授權條款的規範意旨」來看
                  ,似乎難確定「性平教育」必定包含「同志教育」,反而留下行
                  政機關的規避空間外,再依釋字 443  號解釋意旨,性平教育或
                  是同志教育絕對不僅是「細節性、技術性事項」,更對人格發展
                  及自我型塑,有莫大助益,所以理論上不僅應以「行政命令」的
                  層次規範,應該直接拉高到法律位階處理。
                  若法規只有規定性平教育,並沒有明確規定實際實施的課程,在
                  教育現場被改動的可能性極大。藉由此次公投,明定性別平等教
                  育法規範所在,命行政機關確實遵循,不允許片面扭曲刪改,協
                  助青少年形塑自我,也建立對他人的尊重與認知,讓這把保護傘
                  更完善。
                3.本主文並未違反公民投票法第 9  條第 6  項有關「一案一事項
                  」的要求
                  公民投票法第 9  條第 6  項規定:「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
                  案一事項為限。」
                  該如何去判斷何謂「同一事項」?我們認為,應該要從「主文若
                  經正式公投後所生的效果」決定,若前後主文帶來的效果不同,
                  則非屬同一事項;因為公投目的在於改變或創新國家政策及法令
                  ,若彼此想要達成的效果不同,則當然有各自成立的必要。
                  而我們不認為幸福盟等提出的主文,與我們主文效果相同。例如
                  他們提出:「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
                  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
                  同志教育?」,若得到足夠的同意票,就意味著「不應該實施性
                  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反過來說,若沒有得
                  到足夠的同意票,僅代表並非「不應實施」。應如何進一步具體
                  實施,還是處於很不確定的狀態。
                  而我們的命題為「我支持以法律明定,在國民教育各階段內實施
                  性別平等教育,且內容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
                  程,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若得到足夠的同意票,不僅
                  代表應該要實施「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還應該把「
                  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的地位上升到「法律位階」;若
                  沒有得到足夠的同意票,則就代表維持現狀,讓「情感教育、性
                  教育、同志教育」的位階處於行政命令的位置。
                  綜上所述,兩個公投效果並不相同,本公投並沒有違反公投法一
                  案一事項的要求。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行政院意見書
          (一)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本法)第 2  條規定,「性別平等教
                育」係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
                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本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1  項明定「性別
                地位之實質平等」,指任何人不因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
                或性別認同等不同,而受到差別之待遇。
          (二)本法第 17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
                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國民中小學
                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
                課程或活動至少 4  小時。本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性別平等
                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以提升
                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三)教育部透過相關課程與教學機會,教育學生瞭解並尊重不同之生理
                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讓學生清楚認知其個體差異
                並不會影響個人能力及與他人之互動關係,期能營造無偏見歧視之
                性別友善教育環境。
          (四)依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國民教育階段之「性別平
                等教育」整體課程綱要係以「性別的自我瞭解」、「性別的人我關
                係」、「性別的自我突破」作為 3  項核心能力,並以此建構各階
                段之能力指標。而未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中,性別平等
                教育著重啟發學生在不同情境與社會場域,覺察性別權力不平等之
                各項議題,揚棄性別偏見,肯認性別多樣性,並培養學生性別平等
                意識,接納自己與他人之性別展現。
          (五)教育部將持續依據本法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以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
                平等,消除性別歧視,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中華民國有投票權人以普通、平等、直
              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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