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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中央選舉委員會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 093310018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0 卷 20 期 53-54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33、79、81 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41、43 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 40 條
旨:
公告高雄巿第六屆巿議員補選事項

主    旨:公告高雄巿第六屆巿議員補選之種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投票日期、
          投票起止時間及競選經費最高限額等事項。
依    據:一、行政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院臺內字第○九三○○二○二七
              ○F號函。
          二、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十一
              條第一項。
          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四十五條之一、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二條
              之一。
公告事項:一、選舉種類:高雄巿第六屆巿議員補選。
          二、投票日期、起止時間及地點:
           (一) 投票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七日 (星期六) 。
           (二) 投票時間: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
           (三) 投票地點:高雄巿各投票所。
          三、選舉區劃分及應補選選出名額:
           (一) 區域選出之巿議員十六人,其選舉區及名額如左:
                ┌─────────────┬──┬──────────┐
                │選          舉          區│名額│備                註│
                ├─────────────┼──┼──────────┤
                │第二選舉區:左營區、楠梓區│三人│其中應有婦女當選名額│
                │                          │    │一人                │
                ├─────────────┼──┼──────────┤
                │第三選舉區:三民區        │三人│上開選舉區,在任之婦│
                ├─────────────┼──┤女當選名額各有二人,│
                │第四選舉區:新興區、前金區│三人│故此次補選已無當選名│
                │、苓雅區                  │    │額保障。            │
                ├─────────────┼──┤                    │
                │第五選舉區:前鎮區、小港區│七人│                    │
                └─────────────┴──┴──────────┘
           (二) 原住民選出之市議員一人。
                ┌─────────────┬──┬──────────┐
                │選          舉          區│名額│備                註│
                ├─────────────┼──┼──────────┤
                │原住民                    │一人│                    │
                └─────────────┴──┴──────────┘
          四、競選經費最高限額:
              ┌───┬─────────┬───┬─────────┐
              │選舉區│競選經費最高限額  │選舉區│競選經費最高限額  │
              │      │ (元)             │      │(元)              │
              ├───┼─────────┼───┼─────────┤
              │第二選│五、一六九、○○○│第三選│五、二六二、○○○│
              │舉  區│                  │舉  區│                  │
              ├───┼─────────┼───┼─────────┤
              │第四選│五、○○八、○○○│第五選│四、五二七、○○○│
              │舉  區│                  │舉  區│                  │
              ├───┼─────────┼───┼─────────┤
              │原住民│四、○九三、○○○│      │                  │
              └───┴─────────┴───┴─────────┘
              註:擬參選人員倘欲收受政治獻金,應依政治獻金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補選選出之巿議員,其任期至高雄巿第六屆巿議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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