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24162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中央選舉委員會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 097000769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中央選舉委員會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33 條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 6 條
旨:
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之地方民意代表出缺,如該選舉區並無婦女候選人得
遞補時,則視同缺額,不再辦理遞補

全文內容:○○縣選舉委員會函詢有關鄉民代表係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若該當選之
          婦女因刑事判決褫奪公權確定,又該選舉區並無女性落選人可遞補,則該
          區落選男性落選人是否可依法遞補乙案,查內政部 95 年 10 月 31 日台
          內民字第 0950167389 號函略以地方民意代表如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8  條之 2  第 2  項(已修正為第 74 條第 2  項)遞補情事時,應有
          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第 4  項及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6  條第 4  項
          有關婦女保障名額之適用。復查該部 96 年 7  月 16 日台內民字第 960
          0112212 號函意旨,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之地方民意代表出缺,如該選舉
          區並無婦女候選人得遞補時,則視同缺額,不再辦理遞補。綜上,本案如
          該選舉區確無符合規定之婦女候選人可遞補時,應視同缺額,不再辦理遞
          補。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