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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中央選舉委員會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 095000077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中央選舉委員會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3、59、7 條
旨:
眷村改建後新成立之里是否有設籍之里民,係屬地方自治事項,應由地方
政府機關本於職權加以認定後,通知當地選舉委員會是否辦理選舉

全文內容:關於內政部函轉貴縣請釋○○鎮○○里里長選舉疑義一案,依地方制度法
          第 3  條第 4  項、第 7  條第 2  項及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以,鎮以
          內之編組為里,置里長 1  人,由里民依法選舉之。里之編組及調整辦法
          ,由縣另定之。依上開規定,里長選舉是否辦理,應以該里存在及設籍當
          地之里民為前提。據此,眷村改建後新成立之里是否有設籍之里民,係屬
          地方自治事項,應由地方政府機關本於職權加以認定後,通知當地選舉委
          員會是否辦理選舉,上開意見前經○○省選舉委員會 95 年 2  月 10 日
          省選一字第 0950100273 號函復○○縣選舉委員會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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