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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發文字號: 中監駕字第 103100019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19 期 363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旨: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公告 103  年度汽車職業駕駛執照審驗業務
事宜委託台中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等 4  家職業工會執行辦理
主    旨:公告本所委託台中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等 4  家職業工會辦理 103  年
          汽車職業駕駛執照審驗業務事宜。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汽車職業駕駛執照審
          驗作業規定及督導考核注意事項。
公告事項:一、自 103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止,本所委託台
              中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等 4  家職業工會辦理 103  年汽車職業駕
              駛執照審驗業務。
          二、受委託職業工會如附件所列。
          三、對於本項公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本所承辦人:徐鈞濤(聯絡電話
              :04-26912011 分機 217)。
相關圖表: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103年委託代辦職業駕駛執照審驗業務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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