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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文字號: 中市環水字第 10401232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26 條
旨: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委託經濟部工業局台中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
業局大甲幼獅工業區服務中心及經濟部工業局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等 3  
處工業區管理單位辦理不涉及水質採樣檢測之水污染防治查證權事項

主    旨:公告委託經濟部工業局台中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大甲幼獅工業
          區服務中心及經濟部工業局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等 3  處工業區管理單位
          辦理水污染防治查證權事項。
依    據:一、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
          二、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9  條之 1。
          三、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委託查證權範圍:旨揭依工業區下水道使用管理規章公告及轄管之工
              業區專用下水道系統特定區域內。
          二、委託項目:針對前項特定區域內之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進行下列
              不涉及水質採樣檢測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事項查證工作,包含:
          (一)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
          (二)索取有關資料。
          (三)有關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拍照或攝影。
          三、委託期間:自公告日起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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